CNAS认证--CNAS-R01 :2020《认可标识使用和认可状态声明规则》之合格评定机构使用 CNAS 认可标识和声明认可状态的通用要求

CNAS-R01 :2020第5.1指出

5.1 使用 CNAS 认可标识和声明认可状态的通用要求

5.1.1 CNAS 拥有 CNAS 认可标识的所有权;合格评定机构在认可范围和认可有效期内按照本规则以及相关要求的规定使用 CNAS 认可标识或声明认可状态,其他机构不得使用认可标识或声明认可状态。合格评定机构拥有 CNAS 认可标识的使用权,但不得转让认可标识使用权。CNAS 对合格评定机构使用 CNAS 认可标识或声明认可状态的情况进行监督。

1:申请认可的合格评定机构不应使用认可标识。

2:如果获准认可的校准实验室签发的校准证书被用于检测实验室、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组织建立测量溯源体系时,应当在校准证书上使用 CNAS 认可标识。

5.1.2 合格评定机构应对 CNAS 认可标识使用和认可状态声明建立管理程序以保证符合本规则的规定,且不得在与认可范围无关的其他业务中使用 CNAS 认可标识或声明认可状态。

5.1.3 合格评定机构应在认可范围和认可有效期内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准确、客观的声 明认可状态,不得将认可状态声明用于其或其母体组织的其他活动。

5.1.4 合格评定机构应以认可证书上标注的机构名称或 CNAS 同意的名称使用 CNAS认可标识或声明认可状态。

5.1.5 合格评定机构使用 CNAS 认可标识或声明认可状态时不应产生误导,使相关方误认为 CNAS 对合格评定机构出具的报告或证书结果负责,或对此结果的意见或解释负责。

5.1.6 当认可要求发生变化,合格评定机构未按时完成转换的,不得继续使用认可标识,也不得以任何方式声明认可状态仍然有效。

5.1.7 合格评定机构应按照 CNAS 秘书处颁布的式样正确使用 CNAS 认可标识,保 证 CNAS 认可标识的完整性;CNAS 认可标识可按比例放大或缩小,且应清晰可辨;CNAS 秘书处向合格评定机构提供 CNAS 认可标识式样,供其使用。

5.1.8CNAS 秘书处通过在 CNAS 网站(http://www.cnas.org.cn)下载区内或其他方式向合格评定机构提供 CNAS 认可标识。

5.1.9 合格评定机构可在报告或证书、文件、办公用品、宣传品和网页等上使用 CNAS认可标识或声明认可状态。使用 CNAS 认可标识或声明认可状态可采用印刷、图文和印章(印章仅限实验室、检验机构认可标识)等方式。

5.1.10 被暂停认可资格的合格评定机构应在被暂停范围内立即停止任何关于获得CNAS 认可的宣传,并应立即停止在报告或证书、文件、办公用品、宣传品和网页等上使用 CNAS 认可标识或声明认可状态。

5.1.11 被撤销、注销认可资格或缩小认可范围的合格评定机构应在 CNAS 作出撤销、注销或缩小认可范围决定之日起,在被撤销、注销认可资格或缩小认可范围内立即停止任何关于获 CNAS 认可的宣传,收回、销毁和删除一切带有 CNAS 认可标识或声明认可状态的证书、报告、文件、办公用品、宣传品和网页等。

5.1.12 认可资格到期后,合格评定机构如未获得新的认可资格,不得继续使用 CNAS认可标识,也不得以任何方式声明认可状态仍然有效。

5.1.13 合格评定机构应将认可资格的暂停、注销、撤销以及认可范围的缩小等变化及相关后果及时告知其受影响的客户,不得有不当延误。

5.1.14 合格评定机构在认可范围内未使用 CNAS 认可标识或未声明认可状态的,应按照 CNAS 的规定从事合格评定活动。

5.1.15 当合格评定机构因使用 CNAS 认可标识或声明认可状态引起法律诉讼时,应及时通告 CNAS,CNAS 有权根据诉讼需要亲自申请或要求其申请 CNAS 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如果采取和解、撤诉等法律行动,应经 CNAS 书面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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