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AS-R01 :2020第5.1指出
5.2 认证机构使用 CNAS 认可标识和声明认可状态的特殊要求
5.2.1 获得 CNAS 认可的认证机构应在其公开文件或网站上正确宣传认可及国际互认相关知识。5.2.2 获得 CNAS 认可的管理体系、产品、人员认证机构,应在 CNAS 认可范围内所颁发的管理体系、产品、人员认证证书上使用 CNAS 认可标识和(或)声明认可状态。注:在 CNAS 的认可范围内,认证机构的认可状态声明表述为:经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Accredited by China National Accreditation Service for Conformity Assessment)与认可注册号。
5.2.3 对于获得认可的管理体系、产品、人员认证机构,在 CNAS 认可的范围内,如 果其客户希望其所颁发的管理体系、产品、人员认证证书不带 CNAS 认可标识和(或)不声明认可状态,其客户必须向认证机构和 CNAS 说明理由。如果认证机构和 CNAS均认为认证机构的客户的理由是合理的,并可接受,可以作为例外。但管理体系、产品、人员认证机构所颁发的不带 CNAS 认可标识和(或)不声明认可状态的管理体系、产品、人员认证证书仍被视为在 CNAS 认可范围内。
5.2.4宣称获得CNAS认可的其他基本认可制度的认证机构,应在CNAS认可范围内所颁发的认证证书上使用CNAS认可标识和(或)声明认可状态。
5.2.5 如果管理体系、产品、人员认证机构获得包括 CNAS 等多个认可机构认可,在同一认可范围内,认证机构决定颁发带有其中一个或多个认可标识和(或)认可状态声明的管理体系、产品、人员认证证书。认证机构应识别出认证标准的差异性,对于有差异性的认证标准,认证机构不应将 CNAS 认可标识和(或)认可状态声明与其他认可机构的认可标识和(或)认可状态声明使用在同一张管理体系、产品、人员认证证书上。
5.2.6 认证机构在使用 CNAS 认可标识和(或)声明认可状态时,应与本机构的名称或其标志在同一个页面上。
5.2.7 产品认证机构获准 CNAS 认可时,可允许获得其认证的组织按照以下要求在获得认证的产品或单个包装上使用 CNAS 认可标识和(或)声明认可状态:
(1)CNAS 认可标识应与产品认证机构的表明某种产品认证制度的认证标志按如下方式使用:
(2)认证机构应与获得认证的组织签署有关使用 CNAS 认可标识和(或)声明认可状态的协议并监督其使用情况。
5.2.8 当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获得 CNAS 认可时,认证机构不得允许获得认证的组织将CNAS 认可标识和(或)认可状态声明用于产品或产品包装上。
5.2.9 CNAS 认可标识使用或认可状态声明不应使相关方误认为 CNAS 对获得认证的特定管理体系、产品、过程、服务或人员等进行了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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