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AS认证--CNAS-R01 :2020《认可标识使用和认可状态声明规则》之国际互认联合认可标识的使用要求

CNAS-R01 :2020第6指出

6 国际互认联合认可标识的使用要求

IAF-MLA/CNAS 标识和 ILAC-MRA/CNAS 标识的使用应符合本规则第 5 条款中有关 CNAS 认可标识的使用要求,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6.1 CNAS 允许合格评定机构在其与 IAF 和 ILAC 签署的多边互认协议领域内使用国际互认联合认可标识,CNAS 秘书处颁布多边互认协议领域和国际互认联合认可标识式样,国际互认联合认可标识式样见本文件附录 1 和附录 2。

6.1.1 认证机构只有在与 CNAS 秘书处签署《IAF-MLA/CNAS 国际互认联合认可标识使用协议》后,方可使用相关标识。

6.1.2 实验室、检验机构获得 CNAS 认可批准后,可使用相关标识。

6.2 《IAF-MLA/CNAS 国际互认联合认可标识使用协议》和国际互认联合认可标识式样可凭 CNAS 秘书处提供的用户名和密码在 CNAS 网站(http://www.cnas.org.cn)标识下载区内下载。

6.3 国际互认联合认可标识可用于报告、证书、公开出版物、文件、办公用品、宣传品、网页宣传等,可采用印刷和电子图文等方式使用。实验室或检验机构不应在名片中使用 ILAC-MRA/CNAS 标识。

6.4 使用国际互认联合认可标识的合格评定机构不得提及或暗示 IAF、ILAC 和 CNAS对其活动负责。

6.5 IAF-MLA/CNAS 标识与获得认可的认证机构名称和/或认证机构徽标应在同一页面上,并且大小相近。6.6 认证机构不得允许其获证组织使用 IAF-MLA/CNAS 标识或 IAF-MLA 国际互认标志。

6.7 产品认证机构与 CNAS 签订《IAF-MLA/CNAS 国际互认联合认可标识使用协议》后,可将 IAF-MLA/CNAS 标识用于公开出版物、文件、办公用品、宣传品、网页等; 但在 IAF 批准相关的产品认证方案前,获准认可的产品认证机构即使与 CNAS 签订了《IAF-MLA/CNAS 国际互认联合认可标识使用协议》,也不得在其颁发的认证证书上使用 IAF-MLA/CNAS 标识。6.8 合格评定机构因国际互认联合认可标识引起法律诉讼时 5.1.14 条款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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