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AS-RL01条款10.3要求
10.3 恢复认可
10.3.1 被暂停认可的实验室,在规定的暂停期限内实施纠正措施,并经 CNAS 确认符合要求后,可以恢复认可资格。
10.3.2 对于由于违反认可规定而被暂停认可的实验室,不能提前恢复认可资格。
CNAS-RL01条款10.4要求
10.4 撤销认可
10.4.1 在下列情况下,CNAS 应撤销认可:
a) 被暂停认可的获准认可实验室超过暂停期仍不能恢复认可;
b) 由于认可规则或认可准则变更,获准认可实验室不能或不愿继续满足认可要求;
c) 现场评审发现实验室的管理体系不能有效运行,且情节严重的;
d) 暂停期间或恢复认可后同类问题继续发生;
e) 获准认可实验室不能履行 CNAS 规则规定的义务;
f) 不接受或不配合专项监督和投诉调查;
g) 严重违反认可合同;h) 现场评审发现实验室不具备相应技术能力;
注:实验室不具备相应技术能力,包括但不限于:
—— 缺少部分检测/校准/鉴定设备;
—— 部分技术人员明显不满足相关认可要求;
—— 未经有效确认而不按检测/校准/鉴定标准/规程/规范操作,影响检测/校准/鉴定结果有效性,情节严重的;
—— 对部分获准认可的技术能力不能有效管理,情节严重的;
—— 其他严重影响检测/校准/鉴定结果有效性的问题。
i) 超范围使用认可标识/联合标识或错误声明认可状态,造成严重影响的;
j) 发现获准认可实验室有恶意损害 CNAS 声誉行为;
k) 实验室存在不诚信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弄虚作假,不如实做出承诺,或不遵守承诺,出具虚假报告/证书,存在欺骗、隐瞒信息或故意违反认可要求的行为等。
10.4.2 当 CNAS 对实验室作出撤销认可的决定后,实验室再次提交认可申请时,根据不同情况须满足以下要求:
a) 由于 10.4.1 条中 a)原因撤销认可的,实验室在自我评估已满足要求后,可再次提交认可申请。
b) 由于 10.4.1 条中 b)和 c)原因撤销认可的,实验室须在作出认可决定之日起 6 个月后,才能再次提交认可申请。
c) 由于 10.4.1 条中 d)、e)原因撤销认可的,实验室须在作出认可决定之日起 12 个月后,才能再次提交认可申请。
d) 由于 10.4.1 条中 f)、g)、h)、i)、j)和 k)原因撤销认可的,实验室须在作出认可决定之日起 36 个月后,才能再次提交认可申请,同时 CNAS 保留不再接受其认可申请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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