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AS-RL01条款11.2要求
11.2 实验室的权利和义务
11.2.1 申请认可实验室的权利和义务
11.2.1.1 实验室有权获得 CNAS 的相关公开文件。
11.2.1.2 实验室有权获得本实验室认可评审安排进度、评审组成员及所服务的单位等信息。
11.2.1.3 实验室有权对与认可有关的决定提出申诉,有权对 CNAS 工作人员及评审组成员的工作提出投诉。11.2.1.4 在基于公正性原因时,实验室有权对评审组的组成提出异议。
11.2.1.5 实验室有义务了解 CNAS 的有关认可要求和规定。
11.2.1.6 实验室有义务按照 CNAS 的要求提供申请文件和相关信息,并保证内容真实、准确。
11.2.1.7 实验室有义务服从 CNAS 秘书处的各项评审安排,为评审活动提供必要的支持,并为有关人员进入被评审的区域、查阅记录、见证现场活动和接触工作人员等评审活动提供方便,不得拒绝 CNAS 秘书处派出的见证评审活动的人员(包括国际同行评审的见证人员)。
11.2.2 获准认可实验室的权利和义务
11.2.2.1 实验室有权在规定的范围内宣传其从事的相应的技术能力已被认可。
11.2.2.2 实验室有权在其获认可范围内出具的证书或报告以及拟用的广告、专用信笺、宣传刊物上使用认可标识/联合标识。
11.2.2.3 实验室有权对 CNAS 工作人员、评审人员的工作提出投诉,并有权对 CNAS 针对其作出的与认可有关的决定提出申诉。
11.2.2.4 实验室有权自愿申请终止认可资格。
11.2.2.5 实验室有义务确保其运作和提供的服务持续符合本规则第 4 条中规定的认可条件。
11.2.2.6 实验室有义务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11.2.2.7 实验室有义务为 CNAS 秘书处安排评审活动提供必要的支持,并为有关人员进入被评审的区域、查阅记录、见证现场活动和接触工作人员等评审活动提供方便,并不得拒绝 CNAS 秘书处派出的见证评审活动的人员(包括国际同行评审的见证人员)。
11.2.2.8 实验室应参加 CNAS 秘书处指定的能力验证、实验室比对或测量审核活动。
11.2.2.9 实验室应对其出具的证书或报告(包括但不限于试验数据、意见和解释等内容)负责,为客户保守秘密。
11.2.2.10 实验室有义务建立客户投诉处理程序,如在收到投诉后 2 个月内未能使相关方满意,应将投诉的概要和处理经过等情况通知 CNAS 秘书处。
11.2.2.11 实验室在发生本规则 9.1.1 条所述变化时,有义务及时书面通知 CNAS 秘书处;有义务在认可要求发生变化时按照 CNAS 要求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完成后通知 CNAS 秘书处。
11.2.2.12 实验室有义务做到公正诚实,不弄虚作假,不从事任何有损 CNAS 声誉的活动。
11.2.2.13 实验室有义务在其证书、报告或宣传媒介,如广告、宣传资料或其他场合中表明其认可状态时,符合 CNAS 的有关规定。
11.2.2.14 实验室有义务在被 CNAS 撤销认可或自愿注销认可资格时,或在认可证书(或认可决定书)明示认可的期限逾期时,立即交回认可证书,停止在证书、报告或宣传材料上使用认可标识/联合标识,并不得采用任何方式表示其认可资格仍然有效。
11.2.2.15 实验室有义务经常浏览 CNAS 网站,及时获得认可状态、认可要求等相关信息。
11.2.2.16 实验室有义务按有关规定缴纳费用。
11.2.2.17 实验室有义务及时将认可资格的暂停、缩小、撤销及相关后果告知其受影响的客户,不得有不当延误。
11.2.2.18 实验室有义务对获准认可的技术能力进行管理,对不常开展检测/校准/鉴定活动的能力(见 6.9 注 3)或由于各种原因已不具备的能力,及时缩小认可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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