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AS认证--CNAS-RL02 :2018《能力验证规则》之对合格评定机构的要求:参加能力验证的最低要求

CNAS-RL02条款4.3要求

4.3 参加能力验证的最低要求

4.3.1 初次认可和扩大认可范围

4.3.1.1 只要存在可获得的能力验证,合格评定机构申请认可的每个子领域应至少参加过1次能力验证且获得满意结果,或虽为有问题(可疑)结果,但仍符合认可项目依据的标准或规范所规定的判定要求。

注 1:子领域的划分见附录 B《能力验证领域和频次表》。

注 2:从能力验证最终报告发布之日至申请认可之日,3 年内的能力验证经历均为有效。4.3.1.2 若无特殊理由,申请认可的合格评定机构应参加 CNAS 指定的能力验证计划,例如:亚太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APLAC)的能力验证计划。

注:指定参加的计划通常不收取费用。

4.3.1.3 对于多场所合格评定机构,其每个场所均应分别满足 4.3.1.1 的要求。4.3.2 复评审和监督评审

4.3.2.1 只要存在可获得的能力验证,获准认可合格评定机构参加能力验证的领域和频次应满足 CNAS 能力验证领域和频次的要求(见附录 B)。对 CNAS 能力验证领域和频次表中未列入的领域(子领域),只要存在可获得的能力验证,鼓励获准认可合格评定机构积极参加。

注:能力验证的频次以参加能力验证的合格评定机构报出结果的年度来计算。

4.3.2.2 即使满足能力验证领域和频次要求,获准认可合格评定机构也应参加CNAS 指定的能力验证计划。

4.3.2.3 对于多场所合格评定机构,其每个场所均应分别满足 4.3.2.1 的要求。


附录 B(规范性附录)能力验证领域和频次表

B.1 检测领域(不包括医学和法庭科学)

B.2 临床医学特定领域(适用于依据CNAS-CL02认可的实验室)

医学实验室能力验证子领域的划分等同采用 CNAS 医学认可领域分类。实验室申请认可和获准认可的每个项目每年至少参加 2 次能力验证活动。注 1:应优先选择参加获认可的能力验证提供者的能力验证计划。注 2:当无获认可提供者提供的能力验证计划时,优先参加卫生系统权威机构(省部级)提供的实验室间比对(室间质评)。注 3:当没有可供利用的能力验证和 EQA 项目时,实验室应采取其他方式评价该检验项目,由 CNAS 组织技术评估后可予承认。

B.3 司法鉴定/法庭科学特定领域

B.4 校准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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