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AS认证--CNAS-RL02 :2018《能力验证规则》之对CNAS的要求

CNAS-RL02条款4.5要求

5 CNAS的要求

5.1 CNAS 应要求合格评定机构将参加能力验证作为证明其能力的重要工具。

5.2 CNAS 按照国际标准和相关技术要求选择和利用能力验证。

5.3 CNAS 建立、维持和公布能力验证的清单,为帮助合格评定机构获得参加能力验证的途径提供服务。

5.4 CNAS 制定并公布能力验证领域和频次要求,并根据认可需求更新。

5.5 CNAS 在审查合格评定机构满足本规则要求后,才受理其认可申请或作出认可结论,并监督合格评定机构持续满足该要求。

5.6 对参加了能力验证且有稳定满意表现的合格评定机构,CNAS 在各类评审中可考虑适当简化相关项目的能力确认过程。

5.7 对不能满足能力验证领域和频次要求,或虽参加了能力验证但结果不满意且未180 天(能力验证最终报告发布之日起计)内开展纠正措施及其验证活动的合格评定机构,CNAS 可撤销其相应项目的认可资格。

5.8 CNAS 评审组在评审中应评审合格评定机构制定的参加能力验证工作计划的适宜性、已参加能力验证的范围和频次对于 CNAS 公布的能力验证领域和频次要求的满足情况,以及合格评定机构参加能力验证的结果,并将评审结论报告 CNA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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