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AS实验室认可准则CNAS-CL01:2006的4.1.1条款要求“实验室或其所在组织应是一个能够承担法律责任的实体”。因此,要求实验室所在的母体组织必须是能承担法律责任的实体。
一般讲,我国的法人机构有三种,即事业法人、企业法人、民政法人。
结合实验室认可的需求,还有第四种法人,普晋通实验室认可咨询专家称之为“其他法人”。
这里的所谓的“其他法人”,主要指指政府机构依法设立和批准设立的实验室。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设立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技术部门,公安部门所属的公安物证鉴定机构,司法部(厅)依法批准建立的司法鉴定机构,等。
为了证明和显示实验室的法律地位,实验室应提供以下文件:
1, 所在母体组织的法人营业执照;对于“其他法人”实验室,应提交相应主管部门的“红头文件”,或者主管机构(如司法厅)批准颁发的“执业资格证书”和组织机构编码证书。必要时,还应提交相应机构编制委员会的有关文件。
2, 实验室所在母体组织的组织机构编码证书。
3, 法人或主管机构发布的有关成立实验室的文件。
4, 法人机构或主管部门对实验室管理层的任命文件。
5, 法人代表或主管部门负责人对实验室最高管理者的授权书。
6, 实验室的外部组织机构框图。该框图必须要明确显示实验室在法人机构中所处的位置。
在向CNAS递交实验室CNAS认可申请资料时,这些都是CNAS实验室认可准则要
求的必要条件,各申请实验室认可的机构一定要给予足够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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