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AS-RL01-2018《实验室认可规则》中对组建评审组的规定
1 CNAS秘书处以公正性为原则,根据申请人的申请范围(如检测/校准/鉴定专业领域、实验室检测/校准/鉴定场所与检测/校准/鉴定规模等)组建具备相应技术能力的评审组,并征得申请人同意。除非有证据表明某评审员有影响公正性的可能,否则申请人不得拒绝指定的评审员。
2 对于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CNAS评审组安排的申请人,CNAS可终止认可过程,不予认可。
3 需要时,CNAS秘书处可在评审组中委派观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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