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AS秘书处可用CNAS网站公告、邮寄信函、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适当方式送达认可决定。
暂停认可
1 获准认可实验室由于自身原因主动申请,或不能持续地符合 CNAS 的认可条件和要求,例如:
a) 不能满足能力验证要求;
b) 不能按期接受定期监督或复评审;
c) 不按时缴纳费用;
d) 在监督评审或复评审过程中发现已获认可的技术能力不能维持或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纠正措施;
e) 实验室的技术能力,如:人员、设施、环境(如搬迁)、检测/校准/鉴定依据的方法、计量标准等发生变化,未按相关规定通报 CNAS 秘书处,或未经 CNAS确认继续使用认可标识、联合标识;
f) 现场评审发现实验室的管理能力和/或技术能力不能满足认可要求;
g) 当认可规则、认可要求和认可准则发生变化,获准认可实验室不能按时完成转换;
h) 获准认可实验室存在其他违反认可规定的情况。
CNAS 可以暂停实验室部分或全部认可范围,暂停期不大于 6 个月。
2 获准认可实验室在暂停期间不得在相关项目上发出带有认可标识/联合标识的报告或证书,也不得以任何明示或隐含的方式向外界表示被暂停认可的范围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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