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AS-RL01:2018对撤销认可做了如下规定:
撤销认可
1 在下列情况下,CNAS 应撤销认可:
a) 被暂停认可的获准认可实验室超过暂停期仍不能恢复认可;
b) 由于认可规则或认可准则变更,获准认可实验室不能或不愿继续满足认可要求;
c) 获准认可实验室不能履行 CNAS 规则规定的义务;
d) 现场评审发现实验室的管理体系不能有效运行;
e) 现场评审发现实验室不具备相应技术能力;
f) 发现获准认可实验室有恶意损害 CNAS 声誉行为;
g) 实验室存在不诚信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弄虚作假,不如实做出承诺,或不遵守承诺,存在欺诈、隐瞒信息或故意违反认可要求的行为等。
2 当 CNAS 对实验室作出撤销认可的决定后,实验室再次提交认可申请时,根据不同情况须满足以下要求:
a) 由于1 条中 a)原因撤销认可的,实验室在自我评估已满足要求后,可再次提交认可申请。
b) 由于1 条中 b)和 d)原因撤销认可的,实验室须在作出认可决定之日起 6个月后,才能再次提交认可申请。
c) 由于1 条中 c)原因撤销认可的,实验室须在作出认可决定之日起 12 个月后,才能再次提交认可申请。
d) 由于1 条中 e)、f)和 g)原因撤销认可的,实验室须在作出认可决定之日起 36个月后,才能再次提交认可申请,同时 CNAS 保留不再接受其认可申请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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