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秘书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初审并建立预立卷,初审的主要内容包括:
1.3对于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秘书处应及时通知申请实验室进行补充完善。
1.4 对于申请材料符合初审要求的,秘书处应受理其申请,并向实验室发出《认可申请受理情况通知书》,对于与国家实验室认可同时申请的实验室,国防认可委不再单独发出通知。
2评审安排2.1秘书处根据实验室申请的专业范围选择适宜的评审组长,评审组长应在1~2个月内完成相关材料的文件审查,并提出是否进行现场评审的意见。
2.2 对于不符合现场评审条件的实验室,秘书处应向实验室发出暂缓或不实施现场评审的通知。
2.3 对于符合现场评审条件的实验室,秘书处按照专业覆盖、就地就近、合理搭配的原则,结合机构的规模、评审类别、评审类型和地点分布选择评审员,与原定的评审组长组成评审组并通知申请实验室。
2.4 评审组组成人员应首先选择经DILAC注册的评审员,当DILAC注册评审员不能满足评审要求时可从国家实验室认可评审员库或技术专家库中挑选适宜的人员以技术专家的身份加入评审组参加评审。
2.5 秘书处根据评审各方的需求、评审的规模决定现场评审的时间,并通知到相关方。
2.6 秘书处指定的评审组长负责组织实施现场评审工作。
3评定与审批工作3.1 评审组长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评审材料(包括申请书、评审报告、整改报告及相关文件)报送秘书处。
3.2 秘书处对评审材料的齐套性进行审查,将审查合格的材料整理立卷,完成评定的准备工作。
3.3 秘书处根据待评定实验室的数量及评定的范围确定评定工作组成员,评定工作组至少由5人组成。
3.4评定工作组做出评定结论,秘书处根据评定结论落实相关的整改工作,并将整改通过的材料报主任委员审批。
3.5 秘书处根据审批结果在30个工作日内制作认可证书、附件及标识章,并统一发放。
4、监督评审4.1 秘书处应至少于获证实验室获证日期之后的十二个月内安排其接受一次监督评审,并应于现场评审前一个月内通知到获证实验室。
4.2 监督评审不需要实验室递交申请,监督评审的程序完全等同于初次评审。
4.3 现场评审结束后,评审组应根据监督评审的结果,提出对该获准认可机构是否持续符合认可要求的结论意见。整改完成期限一般为二个月,对影响检测、校准和检查结果的严重不符合,应在一个月内完成。并经验证有效。
4.4 对于不能完成整改的获证实验室应暂停直至撤销其认可资格。
4.5 必要时,对定期监督的评审材料进行评定。
普晋通--实验室认可专家--提供专业细致的CNAS实验室认可咨询服务。
--检验机构认可,司法鉴定机构认可,国防实验室认可,医学实验室认可,资质认定,计量建标考核,CMA计量认证,CNAS认可,CNAS认证,CNAS-CL01-2018《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GLP(良好实验室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