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8 报告结果
CNAS-CL01-G001-“CNAS-CL01《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应用要求”7.8指出:
7.8.1 总则
7.8.1.1 a) 除检测方法、法律法规另有要求外,实验室应在同一份报告上出具特定样品不同检测项目的结果,如果检测项目覆盖了不同的专业技术领域,也可分专业领域出具检测报告。
注:即使客户有要求,实验室也不得随意拆分检测报告,如将“满足规定限值”的结果与“不满足规定限值”的结果分别出具报告,或只报告“满足规定限量”的检测结果。
b) 一般情况下,实验室应按 GB/T 8170《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进行数值修约。
7.8.7 报告意见和解释
7.8.7.1 实验室可以选择是否做出意见和解释,并在管理体系中予以明确,并对其进行有效控制,包括合同评审。
注 1:根据检测或校准结果,与规范或客户的规定限量做出的符合性判断,不属于本准则所规定的“意见和解释”。“意见和解释”的示例:
• 对被测结果或其分布范围的原因分析,比如在环境中毒素的检测报告中对毒素来源的分析;
• 根据检测结果对被测样品特性的分析;
• 根据检测结果对被测样品设计、生产工艺、材料或结构等的改进建议。
注 2:在校准报告中,一般不需要做出意见和解释。CNAS 暂不开展对校准结果的意见和解释能力的认可。必要时,CNAS 将根据客户需求和相关技术专家的意见,修订此政策。
注 3:对于检测活动,实验室如果申请对某些特定检测项目的“意见和解释”能力的认可,应在申请书中予以明确,并说明针对哪些检测项目做出哪类的意见和解释,并提供以往做出“意见和解释”时所依据的文件、记录及报告。相关人员能力信息应随同申请一同提交。实验室人员如果仅从事过相关的检测活动,而不熟悉检测对象的设计、制造和使用,则不予认可其“意见和解释”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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