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意向申请
申请人可以用任何方式向 CNAS 秘书处表示认可意向,如来访、电话、传真以及其他电子通讯方式等。申请人需要时,CNAS 秘书处应确保其能够得到最新版本的认可规范和其他有关文件。
2 正式申请和受理
2.1 申请人在自我评估满足认可条件后(具体要求见本规则第 6 条),按 CNAS 秘书处的要求提供申请资料,并交纳申请费用。
2.2 CNAS 秘书处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2.3 必要时,CNAS 秘书处将安排初访以确定能否受理申请,初访所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2.4 在资料审查过程中,CNAS 秘书处应将所发现的与认可条件不符合之处通知申请人,但不做咨询。申请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对提出的问题予以澄清或修改申请资料。自第 1次向申请人反馈问题起,超过 3 个月仍不能满足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认可申请。
2.5 一般情况下,CNAS 秘书处在受理申请后,应在 3 个月内安排评审,但由于申请人的原因造成的延误除外。如果由于申请人自身的原因,在申请受理后 3 个月内不能接受现场评审,CNAS 可终止认可过程,不予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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