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CNAS 秘书处将对评审报告、相关信息及评审组的推荐意见进行符合性审查,必要时要求实验室提供补充证据,向评定专门委员会提出是否推荐认可的建议。
2 CNAS 秘书处提出的建议与评审组的推荐意见不一致时,CNAS 秘书处应将不一致之处通报被评审实验室和评审组。
3 CNAS 秘书处负责将评审报告、相关信息及推荐意见提交给评定专门委员会,评定专门委员会对申请人与认可要求的符合性进行评价并作出评定结论。评定结论可以是以下四种情况之一:
a) 予以认可;
b) 部分认可;
c) 不予认可;
d) 补充证据或信息,再行评定。
4 CNAS 秘书长或授权人根据评定结论作出认可决定。
5 当 CNAS 对实验室作出不予认可或部分认可的决定后,实验室再次提交认可申请时,根据不同情况须满足以下要求:
a) 由于诚信问题,如欺骗、隐瞒信息或故意违反认可要求、虚报能力等行为,而不予认可的实验室,须在 CNAS 作出认可决定之日起 36 个月后,才能再次提交认可申请,同时 CNAS 保留不再接受其认可申请的权利。
注:如果现场评审发现实验室多项申请认可的项目/参数明显不具备申请时所声明的能力,则适用此条,不适用 c)条。
b) 由于实验室管理体系不能有效运行而不予认可的实验室,自作出认可决定之日起,实验室管理体系须有效运行 6 个月后,才能再次提交认可申请。
c) 由于实验室申请认可的技术能力不能满足要求,例如人员、设备、环境设施等,而不予认可或部分认可的实验室,对于不予认可的技术能力须在自我评估满足要求后,才 能再次提交认可申请,同时还须提供满足要求的相关证据。注:此条仅适用于个别能力不予认可,如果是多项能力不予认可,则适用于 a)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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