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AS认证--《实验室认可规则》CNAS:RL012019-申请受理要求之6.8、6.9

      CNAS-RL01条款6.8要求: 仪器设备的量值溯源应能满足 CNAS 相关要求。

      CNAS-RL01条款6.9要求: 申请认可的技术能力有相应的检测/校准/鉴定经历,上述经历应覆盖申请的全部项目/参数。

    注 1:申请人申请的检测/校准/鉴定能力应为经常开展且成熟的项目。

    注 2:对于不申请实验室的主要业务范围,只申请次要工作领域的,原则上不予受理。对于虽然申请了主要业务范围,但不申请认可其中的主要项目,只申请认可次要项目的,原则上不予受理。

    注 3:对申请认可的能力,申请人应有足够的、持续不断的检测/校准/鉴定经历予以支持。如近两年没有检测/校准/鉴定经历,原则上该能力不予受理。申请人不经常进行的检测/校准/鉴定活动,如每个月低于 1 次,应在认可申请时提交近期方法验证和相关质量控制记录。对特定检测/校准/鉴定项目,申请人由于接收和委托样品太少,无法建立质量控制措施的,原则上该能力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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