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AS-RL01条款6.14要求: 当 CNAS 对申请人的申请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后,申请人再次提交认可申请时,根据不同情况须分别满足以下要求:
a) 由于 6.13a)和 b)所述原因不予受理认可申请的,CNAS 秘书处在作出受理决定之后的 36 个月内不再接受申请人的申请。在获得对该实验室诚信、廉洁自律的信心之前,不再受理其再次提出的认可申请。
b) 由于申请人管理体系不能满足认可要求或体系运行有效性存在问题不予受理认可申请的(如不能满足 6.4、6.5 条要求),申请人须在作出受理决定 6 个月以后才能再次提交认可申请。
c) 由于技术内容不能满足要求不予受理认可申请的(如 6.6~6.9 条),申请人须在满足相关技术要求后才能再次提交认可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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