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AS-EL15条款3要求:
实验室申请书附件中的资料 对随申请书提供的资料审查,重点关注其是否满足受理要求,对以下几点特别说明:
a)提供的资料应真实齐全完整。
b)实验室法律地位证明文件:应满足如下要求:
—— 法人营业执照应在其有效期内。即将过期的文件应在过期前补充新的有效文件。
——依法需经批准方可经营的项目,需提供相关部门批准的证明文件。
——对于非独立法人实验室,需提供法人或法定代表人对实验室最高管理者的授权书,授权书中应包含承担实验室相关法律责任的声明和授权的内容及有效期。
c)管理体系文件审查关注:
——现行有效版本。
——与 CNAS 认可要求的符合性。
d)提供的典型报告和不确定度评估报告应覆盖申请认可的全部领域。
e)其他资料,根据不同实验室的特点,要求实验室提供以下材料中的一种或几种进行审查:
——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主管部门要求的证据;
—— CNAS发布的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在各领域的应用说明中要求提供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需要时,从事特定行业(如航空、电力、船舶、特种设备等)的无损检测实验室,应提交相关人员的无损检测人员资格证明;需要时,从事软件测试人员应提交软件测试技术专业培训合格资质或计算机软件相关专业的高级工程师证明;开展动物实验的实验室,应当取得实验动物管理部门颁发的《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申请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及监控化学品认可的实验室需提供许可证。
——校准实验室需提交符合相关计量法规的证明材料。
——如果设施或设备属于租赁,需提供相应租赁合同。
注:实验室提供的合同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具有法律效力。合同关于设施、设备的租赁期限应满足CNAS的相关要求,在现场评审前如合同发生变更应及时通知CNAS并进行替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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