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AS-CL01-G001:2018解读之6.3.1自有设施解释

CNAS-CL01-G001-“CNAS-CL01《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应用要求”6.3.1指出:

6.3.1 实验室的设施应为自有设施,并拥有设施的全部使用权和支配权;应有充足的设施和场地实施检测或校准活动,包括样品储存空间;对相互干扰的设备必须进行有效的隔离。

注 1:自有设施是指购买或长期租赁(至少 2年)并拥有完全使用权和支配权的设施。如果实验室通过签订合同,在有检测或校准任务时临时使用其他机构的设施,不能视为自有设施,将不予认可。

注 2:如果实验室仅租借场地,不涉及仪器设备,如汽车试验场或类似情况则允许租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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